千禧之友熱情招募中

千禧之友熱情招募中
千禧之愛健康基金會 千禧之友會員服務條款
一、 會員服務設立目的
千禧之愛健康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為鼓勵民眾長期關心預防醫學議題,特於2016年正式成立千禧之愛會員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申請本服務無論您是否曾經留下資料予基金會,皆需重新填寫「2017年千禧之友會員申請表」申請方能成為會員,經基金會審核確認資料完整並完成繳費手續者,即為千禧之友會員。
二、 會員招募對象
年滿18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
三、 會員服務提供期間
自繳費加入當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四、 會員權益
1. 2017年度千禧之友會員獨家講座影音光碟
本光碟收錄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之千禧之愛預防醫學講座及2017年度千禧之友會員獨家講座影音內容,於次場講座發放前場講座影音光碟,未能於次場講座發放之光碟將於2018年1月31日前統一發送。惟講師若有個人著作權等其他之考量,基金會將另行公告。
2. 活動及血壓紀錄集點
(1) 活動集點:凡參加千禧之愛健康基金會所舉辦之2017年預防醫學講座,或參加其他公告可集點之活動,每一場活動可集1點,參加品牌贊助場次講座,可額外再集1點。集點方式將於活動當日公告,集點時請於現場執集點手冊給工作人員於集點頁蓋章,活動結束後恕無法補蓋。
(2) 血壓紀錄集點:為鼓勵會員自我健康監控,作好血壓管理,達到以下任一條件者,可集1點。
A. 於集點手冊血壓紀錄表格記錄完整血壓90筆(每日以1筆計算)。
B. 以智慧型裝置下載ibon APP並於千禧i健康單元上傳10筆以上血壓值。
集滿8點及12點各可兌換精美贈品乙份,每人至多換取二次。贈品內容由基金會擇期公告之。
3. 會員獨家講座
每位千禧之友可享有1位會員獨家講座免費入場名額,詳細講座日期、資訊及報名方式將擇期以手機簡訊及E-mail公布。
4. 講座講義電子檔
每場預防醫學講座結束後,基金會將以E-mail寄送講義電子檔至會員電子信箱。惟基於著作權考量,實際提供內容及頁面以講師同意提供者為準。
5. 不定期健康資訊
基金會將不定期以E-mail分享由醫師、教授、營養師等專業人士撰寫之預防醫學相關知識,或時下重要的健康新聞訊息。
6. 第一手擁有基金會活動資訊
基金會將不定期以E-mail或簡訊通知最新活動資訊。
五、 會員服務之認知與接受條款
基金會係依據本服務條款提供本服務。當會員完成申請手續及費用繳納後,即表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並完全接受本服務現有與未來衍生的服務項目及內容。基金會有權於任何時間修改或變更本服務條款之內容,修改後的服務條款內容將公佈網站上,基金會將不會個別通知會員,建議會員隨時注意該等修改或變更。會員於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時,視為會員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若不同意上述的服務條款修訂或更新方式,或不接受本服務條款的其他任一約定,會員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六、 隱私權條款
基金會非常重視會員的隱私權且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在未經會員同意之下絕不會將會員的個人資料提供予任何與本購物網站服務無關之第三人。基金會所取得的個人資料,都僅供基金會於其內部、依照原來所說明的使用目的和範圍,除非事先說明、或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否則基金會不會將資料提供給第三人、或移作其他目的使用。會員及基金會雙方同意使用本服務之所有內容包括意思表示等,以電子或紙本文件作為表示方式。
1. 為了確保會員之個人資料、隱私及消費者權益之保護,於交易過程中將使用會員之個人資料,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告知以下事項:
• 蒐集之目的:進行客戶服務與行銷業務,基金會將藉由加入會員之過程來蒐集個人資料。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基金會蒐集的個人資料包括,
A. C001辨識個人者: 如會員之姓名、地址、電話、電子郵件等資訊。
B. C011個人描述:例如:性別、出生年月日等。
• 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A. 期間:會員當事人要求停止使用或基金會停止提供服務之日為止。
B. 地區:會員之個人資料將使用於台灣地區。
C. 利用對象及方式:會員之個人資料蒐集除用於基金會之會員管理及其檢索查詢等功能外,亦將利用於辨識身份、物流服務、行銷廣宣等。例示如下:
a. 基金會確認會員申請付款狀況。
b. 基金會寄送會員本或贈送贈品或回覆會員之詢問及其他遂行交易所必要之業務。
c. 作成會員統計資料、或進行相關之調查或研究
d. 宣傳廣告或行銷等:提供會員各種電子雜誌等資訊、透過電子郵件、郵件、電話等提供與服務有關之資訊,或其他服務關連事項,與會員進行聯繫。
e. 回覆客戶之詢問:針對會員透過電子郵件、郵件、傳真、電話或其他任何直接間接連絡方式向基金會所提出之詢問進行回覆。
f. 其他業務附隨之事項:附隨於上述a至e之利用目的而為基金會提供服務所必要之使用。
g. 其他:提供個別服務時,亦可能於上述規定之目的以外,利用個人資料。此時將在該個別服務之網頁載明其要旨。
• 會員就個人資料之權利:
基金會所蒐集個人資料之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得對基金會行使以下權利:
A. 查詢或請求閱覽。
B. 請求製給複製本。
C. 請求補充或更正。
D.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E. 請求刪除。
會員如欲行使上述權利,可與基金會連絡進行申請。
• 請注意!如拒絕提供加入會員所需必要之資料,或提供之資料有誤,將可能導致無法享受完整服務或完全無法使用該項服務。
七、 會員的註冊義務
為了能使用本服務,會員同意以下事項:
• 依本服務申請表之提示提供會員本人正確、最新的資料,且不得以第三人之名義申請為會員。每位會員僅能申請一次,不可重覆申請。
• 會員應自行確保所提供之手機及E-mail信箱等相關資料能順利接收基金會提供訊息,若會員提供任何錯誤或不實的資料、或未按指示提供資料、或欠缺必要之資料、或有重覆註冊帳號等情事時,基金會有權不經事先通知,逕行暫停或終止該會員服務,並拒絕會員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份。若因會員因以上情事而造成無法享受完整服務,基金會不負相關責任亦不另行補償。
• 如會員個人資料有更新,請主動告知基金會予以修改以確保其正確性,以獲取最佳之服務。若因會員沒有主動修改個人資料造成無法享受完整服務,基金會不負相關責任亦不另行補償。
八、 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會員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會員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 未註明出處將基金會所發送、刊載之資料予以使用各種形式傳播
• 將基金會所發送、刊載之資料使用於營利用途
• 未經同意修改基金會所發送、刊載之資料並予以傳播
• 侵害或毀損基金會或他人名譽、隱私權、營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
• 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 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
• 刊載、傳輸、發送垃圾郵件、連鎖信、違法或未經基金會許可之多層次傳銷訊息及廣告等;或儲存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違反法令之資料
• 其他不符本服務所提供的使用目的之行為或基金會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九、 服務內容之變更與電子報及EDM發送
1. 會員同意基金會所提供本服務之範圍,基金會均得視業務需要及實際情形,增減、變更或終止相關服務的項目或內容,且無需個別通知會員。
2. 會員同意基金會得依實際執行情形,增加、修改或終止相關活動,並選擇最適方式告知會員。
3. 會員同意基金會得不定期發送電子報或商品訊息(EDM)至會員所登錄的電子信箱帳號。當會員收到訊息後表示拒絕接受時,基金會將停止繼續發送行銷訊息。
十、 服務之停止、中斷
基金會將依一般合理之方式,維持本服務之正常運作。但於以下各項情況時,基金會有權可以停止、中斷提供本服務:
• 基金會申請之電子通信服務被停止,無法提供服務時
• 由於天災或場地狀況等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基金會致使基金會無法提供服務時
十一、 責任之限制與排除
1. 本服務所提供之各項功能,均依該功能當時之現況提供使用,基金會對於其完整性、可靠性、安全性、正確性等,皆不負擔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責任。
2. 基金會並不保證本服務之網頁、伺服器、網域等所傳送的電子郵件或其內容不會含有電腦病毒等有害物;亦不保證郵件、檔案或資料之傳輸儲存均正確無誤不會斷線和出錯等,因各該郵件、檔案或資料傳送或儲存失敗、遺失或錯誤等所致之損害,基金會不負賠償責任。
十二、 權利的保護
1. 基金會所使用之資料,均由基金會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與專有技術等。任何人不得逕自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進行還原工程、解編或反向組譯。若會員欲引用或轉載前述軟體、程式或網站內容,必須依法取得基金會或其他權利人的事前書面同意。尊重智慧財產權是會員應盡的義務,如有違反,會員應對基金會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
2. 在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原則下,會員同意在使用基金會之服務時,不作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
3. 若會員有涉及侵權之情事,基金會可暫停全部或部份之服務,或逕自以取消會員帳號之方式處理。
4. 若有發現權利遭侵害之情事,請將所遭侵權之情形及聯絡方式,並附具真實陳述及擁有合法權利之聲明,以下列方式聯絡基金會: 以電子郵件(E-mail)寄送至:healthinfo@1000-love.org
十三、 特別授權事項
因使用本服務所提供之網路交易或活動,可能須透過宅配或貨運業者始能完成貨品(或贈品等)之配送或取回,因此,會員同意並授權基金會得視該次網路交易或活動之需求及目的,將由會員所提供且為配送所必要之個人資料(如收件人姓名、配送地址、連絡電話等),提供予宅配貨運業者及相關配合之廠商,以利完成該次貨品(或贈品等)之配送、取回。會員並應保證基金會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轉授權該等資料,不致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權利,否則應對基金會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
十四、 拒絕或終止會員的使用
會員同意基金會得基於維護交易安全之考量,因任何理由,包含但不限於缺乏使用,或違反本服務條款的明文規定及精神,終止會員的密碼、帳號(或其任何部分)或本服務(或其任何部分)之使用,或將本服務內任何「會員內容」加以移除並刪除。此外,會員同意若本服務(或其任何部分)之使用被終止,基金會對會員或任何第三人均不承擔責任。
十五、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服務條款之解釋與適用,以及與本服務條款有關或會員與基金會間因交易行為而產生之爭議或糾紛,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處理,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若法律對於管轄法院另有強制規定者,仍應依其規定。